确定农业政策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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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坚持以市场为导向;2、坚持区域合理分工;3、坚持产业整体构建;4、坚持统筹协调推进;5、坚持尊重农民意愿。

法律依据:《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 三、新时期推进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从区域资源优势出发,面向国内国际市场,瞄准现实和潜在需求,进一步优化品种结构和品质结构,引导标准化、专业化生产,促进优势农产品量的增长和质的提升。同时,围绕保障主要农产品基本供给,切实加强政府宏观调控,通过科学调整布局,政策扶持引导,强化科技支撑,全面增强优势农产品产出能力,促进农产品总量平衡、结构平衡和质量提升。

2.坚持区域合理分工。按照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有关要求,以发挥比较优势为出发点,立足区域资源禀赋,综合考虑产业基础、市场条件以及生态环境等方面因素,打破行政区域界限,根据不同农业地区的主体功能定位,进一步明确农产品优势区域的布局和产业发展目标,在严格保护耕地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基础上,促进生产要素在空间和产业上的优化配置,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向有利于保护耕地的方向进行,加快形成区域特色鲜明、产业分工合理、产业体系完备的农业发展新格局。

3.坚持产业整体构建。立足优势品种和优势区域基础,促进产业集聚和提升,促使优势区域资源禀赋与优势品种布局相匹配,优势区域种养业与加工、流通等环节相衔接,主导产业与农村服务业等相关产业相协调,加快优势产业生产、加工、流通一体化进程,着力培育专业合作组织,加速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和优势产业集群,不断提高产业整体素质、效益和竞争力。

4.坚持统筹协调推进。借鉴发达国家的建设经验,充分认识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切实发挥规划和政策的引导、调控作用,加强部门间、区域间联合协作,调动各方积极性,统筹利用资金、技术、人才等各类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行动协调、持之以恒的良好机制,努力形成推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工作的合力。

5.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始终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充分尊重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保障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通过政策引导、市场带动、信息服务等途径,调动农民自觉自愿发展优势农产品生产的积极性,不搞违背农民意愿的强迫命令和“一刀切”。

国家对农业项目补助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1、种粮直补政策:中央财政继续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安排补贴资金140.5亿。

2、农资综合补贴政策:中央财政继续实行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种农资综合补贴资金1071亿。

3、良种补贴政策:中央财政安排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203.5亿。

4、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范围内实施,补贴机具种类为11大类43个小类137个品目。

5、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同步实施。

6、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政策:补贴234亿元支持适度规模经营,重点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倾斜。

7、小麦、水稻收购价政策:保护农民利益,防止“谷贱伤农”保持2015年水平不变。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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