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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农耕经济得以发展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网络   2022-10-21

秦汉时期农耕经济发展的条件主要是人口的增加,还有生产工具的进步。

商鞅变法中对农业生产起促进作用的措施是 A.编制户口 B.奖励生产 C.奖励军功    D.推行

B



试题分析:本题考查的是商鞅变法的内容。抓住题眼“农业”,分析选项,属于农业的只有奖励生产,商鞅规定,经济上奖励耕织,承认土地私有,允许土地自由买卖,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是秦国成为战国后期最富强的诸侯国。故选B项。

秦朝制定的《田律〉》是哪方面的规定?

《田律》是关于农业生产方面的规定,其中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保护环境的条款。在条款中规定耕田者不许砍伐山坡上的树木,捕鱼者不许用毒药捕鱼,猎人不许捕杀幼鸟和未成年野生动物。《田律》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体现了古代“以时禁发”的原则,是先秦时期处于萌芽状态的生态学思想和各种保护生物资源的理论的法律实践。

商鞅采取的什么措施调动了民众务农的积极性

商鞅变法提出并推行了明确的“农战政策”,即所谓“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国待农战而安,主待农战而尊”。农战政策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由国家掌握调控土地资源,实行国家授田制,按一夫百亩的标准授予民众土地,授定之后,设立阡陌封疆,不许私自更动,每个农户所授土地相同,负担同等的国家赋税,即所谓“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通过授予民众土地并设立阡陌封疆,承认和保护民众的权益来发展农业生产。为了很好地实现这一目标,又颁布了户籍法和什伍连坐法。户籍法规定“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举民众口数,生者著,死者削”。什伍连坐法规定“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同时规定“使民无得擅徙”,对民众进行强制性的人身编制、组织管理和地域控制。授田制、户籍法、什伍连坐法相互配套,协同推行,实现了国家对土地资源和广大民众的直接控制管理,实现了土地资源和劳动力资源的直接接合,势必会促进农业发展。

第二,发布垦荒令,鼓励垦荒务农。商鞅认为“夫地大而不垦者,与无地同”;“故为国之数,务在垦草”。孝公三年(前359年),商鞅建议秦孝公颁布《垦草令》,推出了鼓励民众垦荒种田的20多种办法,激励力度很大。荒地得到垦辟,耕地面积扩大,无疑是发展农业生产的有效途径。

第三,免役轻税,保护农业。商鞅主张对农业轻税,反对重税,认为“禄厚而税多,食口众者,败农者也”。也反对大兴徭役,认为“农逸则良田不荒”,“征不烦,民不劳,则农多日。农多日,征不烦,业不败,则草必垦矣”,农业就能得到发展。商鞅变法明确规定:“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僇力,意即努力;本业,即农业;复其身,就是免除本身徭役(包括劳役和兵役)。全句的意思是,凡勤恳务农生产粮食布帛多的人,免除其本身的徭役。这是一种很有力的鼓励措施,因为按照当时秦朝的制度,爵位在五大夫以上的人才有资格免除徭役。商鞅变法还规定,把100方步(长宽各100步)为一亩的周代亩制,改为240方步(长宽各240步)为一亩,并按照新的亩制纳税,但税率不变。这样,农民的纳税负担实际上就减轻了一大半,自然会激励农业生产。

第四,改革军赋征收办法,将根据田亩数征收军赋改为根据人口数征收军赋。战国时各国征收军赋,均依据田亩数为计算单位,即“因地而税”,根据需要不定期征收,田亩多者要多交,这实际上不利于垦荒生产。商鞅发现了这一弊端,“舍地而税人”,将秦国军赋改为按人口征收,“开始实行定额、定期、按人(包括男、女)征收军赋的办法。与‘因地而税’相比,这样做,在提倡开荒时,解除了增加垦地会加重军赋负担的顾虑,有利于促进人们扩大耕地面积,对发展生产有积极作用”。

第五,入粟拜爵,军功拜爵,激励农战。商鞅变法规定,秦国民众晋爵标准非农即战,别无他途。《商君书·农战》载:“凡人主之所以劝民者,官爵也;……善为国者,其教民也,皆从一空(孔)而得官爵。是故不以农战,则无官爵。”这就是说,要想获得官爵,只有依靠务农和作战。依靠务农而获得官爵,称为“入粟拜爵”,具体方法是:“民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官爵必以其力,则农不怠。”“出官爵”意即捐得官爵。整句意思是,民众有余粮,可以向政府捐献,政府根据捐粮的多少授予级别有差的官爵。依靠军功而获得官爵,称为“军功入爵”,规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军功爵共有二十级,一级曰公士,斩得一个甲首,即可被授予,并得到实际利益:“爵一级者,益田一顷,益宅九亩,益除庶子一人”,不但田宅得以扩大,还可得到一个没有爵秩的人为自己服定额无偿劳役,即所谓“庶子”。从第一级公士到第五级大夫,依此递增。从第六级爵官大夫到第二十级爵彻侯,可按照等级食邑食税,“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这种制度之所以有威力,关键在于它是由国家不断进行财产和权力再分配的基本形式,各级爵位的实际利益是落实在土地、赋税、徭役的分配以及个人身份升降等等之上的。”

第六,提高粮食价格,保障务农者获利。《商君书·外内》载:“欲农富其国者,境内之食必贵”;“食贵则田者利,田者利则事者众”,通过提高粮食价格来保障农民利益,来激励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增加务农人数,从而巩固农业生产。

第七,采取强硬措施惩罚妨害农业生产的行为。商鞅第一次变法时,明确规定“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事末利”,指从事工商业经营;“怠而贫”,指由于怠惰而致贫致穷;“举以为收孥”,是加以纠举,并将其自身连同其妻子、儿女籍没为官府奴隶。惩罚是相当严厉的。商鞅变法还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规定一个家庭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儿子,成年后,必须分财别居,自立门户,各自耕种生产,否则要加倍征收其军赋。“其目的在于划小生产规模,确立以小家庭为单位的农民经济,鼓励各自谋生,努力从事生产”。《商君书·垦令》还明确禁止声色娱乐下到各县,保障农民心志专一地务农;禁止怠惰之民游手好闲,妨害农事;禁止雇用佣工;禁止大兴土木;禁止官吏扰民,等等。

农战政策涉及土地政策、赋役政策、爵秩政策等众多领域,多为强制性法令,强力推行,不容讨论。农战政策之下,肆力农耕和勇敢杀敌都可以获致较高的社会地位和政治经济利益,使秦国民众“喜农而乐战”,极大地调动了民众务农和作战的积极性,使秦国“民以殷盛,国以富强”,增强了国家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崛起于六国之上,“其后卒并六国而成帝业”,实现了富国强兵、一统天下的核心目标。

但是,也应看到农战政策本身的统一和偏重问题。农战政策把重农与重战统一起来,亦重农亦重战,但重战又为核心,重农与重战之间有所偏重,重农服务于重战,为重战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重战才是要实现的核心目的。这种政策内部的偏重,势必将农业经济纳入到为战争服务的轨道,势必使社会经济军事化,使秦国变成了一个大兵营,出现了全民为兵、全民重战的极端化情形,当时即被视为“虎狼之国”。商鞅身后,这种极端化情形继续发展,在秦始皇一统天下后也没有得到调整,而是越走越远,越来越极端,最终社会经济被无休止的战争吸干了脂血,成为秦王朝短命而亡的一个重要原因。

Tags: 商鞅 务农 积极性 秦农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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