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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土地制度的变化和影响?

来源:网络   2022-10-21 08:27:02

为了适应不同阶段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日本会确定不同倾向的农地制度。简要地说,《农地法》、《农业振兴区域整备法》及《农业经营基础强化促进法》构成日本农业制度的基本框架。几乎所有的农地政策都是依据这几种法律而确定的,并且在其范围内开展活动。但这几种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不同时期的需求,作及时的调整和修改,确定农地政策的方向。以《农地法》的制定和修改为代表,它在日本农地制度演变的两个不同历史阶段,分别发挥了保护“自耕农主义”和“耕作者主义”的作用,这条主线是十分清楚的。它启示我们,修改法律条文而不改变原有法律的名称和框架,既便于法律执行的一贯性,又利于法律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这是解决立法过多过杂,相互冲突的一个较好的办法。虽然不同时期日本农地法律和政策的侧重点不一致,但“只有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的权利才应获得保障”这一耕作者主义的宗旨,始终贯通于农地制度中。

由于工农业之间的利益不平衡,农业人口流向工业或寻求农业以外的兼业机会是必然的。在日本,兼业农户比专业农户有更强的生命力。农地制度建设必须充分考虑并为农民创造这种条件。理论上讲,通过非农化发展创造大量的非农就业机会,从而大量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这是发展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但日本农民兼业化迅速发展的实际情况告诉我们,大量的非农就业机会并不一定使农民放弃土地使用权,相反,工业化高速发展对农业产业的种种影响,可能更进一步刺激农民的“惜地”心理,从而增加土地流转的困难。在经济高速成长时期,要注重工农业的协调发展,不可偏废。应当从工业利润中拿出一部分,补贴农业、反哺农业发展。至少,应该结束用农业积累支持工业化发展的局面,尽量缩小工农差距和城乡差别。

土地制度建设不是孤立的,应该与农业产业化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机械化、提高农业技术水平、改善农业结构等内容联系起来。现阶段的重点是如何限制农用地的非农化流转,如何防止耕地荒弃,以及如何提高土地生产力,同时加强农业基础设施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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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狭义的农业保护政策:这种对农业保护政策的界定通常强调农产品边境保护、价格支持和生产资料补贴等方面,代表性的有:日本学者速水佑次郎、神门善久在《农业经济论》(中国农业出版社,1986 版。)中提到:所谓农业保护政策是指政府介入农产品或生产资料市场,将农产品价格提高到市场均衡价格以上,或降低农户的生产资料使用成本,甚至以直接支付的方式,提高农业生产者收益的政策。

(2)广义的农业保护政策:这种观点认为,农业保护政策的目标包括提高农业生产力、增加农业生产者收入、保护粮食安全等多方面。在具体政策上不仅包括边境政策、价格干预政策和收入支持政策,还包括诸如农业科技支持,农业基础设施等与促进农业发展相关的其他政策和措施。代表性的有:潘盛洲在《农业保护政策的比较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1999 年版。)中提到:农业支持政策和保护是指在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政府为确保农业发展基础作用,使农业的发展与国民经济其他产业的发展相适应,以便实现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快速发展而采取的一系列保护和支持农业的政策的综合;李建平在《我国农业保护政策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 年版。)中提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实现农业持续健康发展,进而促进农业与工业发展相适应并有效地支撑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而对农业采取的一系列保护和支持政策的总和。

法律依据:《农业保险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三条 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第七条 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农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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